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含绩效工资)和福利发放行为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次数:2106

各学院(系、室、所)、部门、群团组织、直属(附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校开展作风建设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相关工作要求,不断规范校内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津贴补贴(含绩效工资,下同)和福利发放行为的政策要求,现就我校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请各二级单位认真学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附件)及学校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对目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进行梳理,对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明令禁止的项目予以取消,一律不得发放,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的有关政策,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健全规范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的长效制度。

二、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国家规定允许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外,在职人员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包括劳务费、评审费等各类人员支出)一律纳入绩效工资范畴管理,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二级单位利用创收经费设立其他专项奖励,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奖励津贴范畴,主要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具有vic008维多利亚知识产权成果的教职工及从事二级单位鼓励的其他工作的教职工,予以专项奖励,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但应结合相应的考核制度,计入二级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发放津贴补贴,须按相应的发放办法,依规发放。

1.职能部门管理的学校经费中发放津贴补贴,须根据上级部门或学校出台的相应发放办法和当年度财务预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2.二级单位创收经费中发放津贴补贴,相关政策须纳入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不得随意发放津贴补贴。

3.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中发放津贴补贴,须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项目中的人员经费预算,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发放,不得突破预算和范围发放。

四、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和生日慰问,严格执行《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发〔201813号)、《关于印发<vic008维多利亚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和生日慰问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大工〔20184号)和《关于提高工会会员节日和生日慰问标准的通知》(通大工〔20185号),各分工会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节日慰问和生日慰问。

五、津贴补贴发放须实事求是,名称规范。各二级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发放项目名称须规范、统一,不应以工作内容代替项目名称,避免项目名称过多。

六、执行二级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对于二级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含零星发放)超过控高线(2018年为基准线的180%)以上部分,各二级单位须按1:1缴纳调节金。

七、津贴补贴的发放均须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doc

人事处财务处工会

201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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