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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1-01 浏览次数:1334 |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的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退休问题 (一) 退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且劳动主管部门鉴定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且劳动主管部门鉴定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的工人。 3、因工致残,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劳动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 (二)退休手续 1、办理时间 根据高校教学工作的特点,每学期集中办理退休手续一次。3至8月达到退休年龄的,8月办理退休手续,9月起享受退休待遇;9月至次年2月达到退休年龄的,次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3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2、办理程序 (1)每年年初,人事处在核对到龄待退人员的出生年月后及时通知人员所在单位,以便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同时,提前1至2个月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如教职工对参加工作时间或出生年月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详实的证明材料。干部退休时,由组织部、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2)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将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递交人事处。 (3)人事处填写《退休审批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退休教职工递交一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用以办理退休证。 (5)教职工退休实行领导谈话制。处级以上干部退休,由有关校领导与其谈话;教授(含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由组织部、人事处与其谈话;其他人员退休,由人员所在单位领导与其谈话。 (三) 退休待遇 1、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档案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按90%的比例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的比例计发。 按规定,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以上的学龄可与工龄合并计算,作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 2、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教龄男满30年,或女满25年(55周岁退休者)的教师,其基本退休费补足到退休时原工资的100%;教龄满20年以上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在高校内调做其它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其退休补贴费可补足到本人退休时原工资的100%,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计算教龄时,不含在机关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 3、副教授以上(含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兑现了相应等级工资的专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下同)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的和获得省、直辖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获得省、直辖市 、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科技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的和在本地区、本系统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不包括在党政机关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 4、1999年1月28日以后,获得国家、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者(前二名),退休时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 5、获得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5%;获得国务院各部委或省政府授予的劳模、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一次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 10%,二次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 15%;1989年以前获得省委、省政府颁发奖状(证书)的各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一至二次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三次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1989年以后获得省政府批准、省人事厅审核的省各部门综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称号一至二次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三次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获得市劳模称号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退休前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刑法处罚的,应属退休时没有保持荣誉,不予提高退休费标准)。 6、转业和复员军人,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5%;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的特等功或一等功荣誉一次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二次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5%;获得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荣誉者,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 7、曾在西藏、青海、新疆和甘肃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和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比例可分别提高5%和10%。 8、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终身无子女(含出生后子女夭折的)的教职工,退休费按100%发给。 9、职工系归侨且工龄满30年,退休费可按100%发给。 10、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5%;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饮食起居完全不能自理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比例可提高10%。 提高比例后的基本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退休费计发基数的100%。 二、关于延退问题 (一) 延退条件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一般不延长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工作量饱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女性副教授(含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女性处级领导干部的退休年龄最高可延长至60周岁;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如本人提出退休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休手续。 2、教授(含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60周岁退休,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延长至63周岁退休,研究生导师可延长至65周岁退休。 (二) 延退手续 1、办理时间 女性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女性处级领导干部分别于55周岁、58周岁办理延聘手续各一次;教授(含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于60周岁、63周岁办理延聘手续各一次。 2、办理程序 (1)每年年初,各单位就有关人员的延退提出书面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对延退者进行资格审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 延退待遇 延退期间,延退者享受在职教职工的工资、校内岗位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说明 1、本规定中除教授(含相当专业技术人员)的延退条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规定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 2、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新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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