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008维多利亚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征集与处理实施办法
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核、立案、归类、转交和督办工作。
一、提案的征集
第一条 为便于提案的征集和处理,提案委员会于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向各代表团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发教代会代表团转发给代表(亦可直接由校工会网页下载)填写。提案可由代表团统一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也可由提案人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提案是代表就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及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需代表团团长或委员会主任签字)。提案表述应简明扼要,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①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②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③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④属于应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举报的问题;
⑤属于应向信访反映的,或者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具体困难的问题;
⑥其它不适宜作为提案提出的问题。
二、提案的审核与立案
第五条 收到提案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对所有提案进行登记和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提案立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②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③符合提案规范。
第七条 对审核合格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予以立案。经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审阅后,分别呈送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处置。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三、提案的处理
第八条 对立案提案,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落实相关处理工作。
第九条 党办或校办根据提案内容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各提案承办部门在收到两办转交的提案后,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人。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有的未立案的提案可作为意见或建议送交有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提案人。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并在下次大会期间向代表报告提案的征集和处理情况。
部门后公室 第十二条 评选优秀提案,对优秀提案及其提案人予以表彰。